本报讯(通讯员张红 顾正明)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贷的补充,为解决融资困难、刺激市场活力提供重大的帮助,但民间借贷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同时民间借贷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当明确并具有约束力。近日,寿县法院正阳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某起诉被告杨某、陈某,称杨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同在原告经营的航运公司工作,因需要购买船舶,于是在2016年9月向郭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月利率1.5%),并出具了借条。该20万元属于杨某、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郭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6个月利息18000元。被告辩称20万元借款属实,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年息1分5厘(年利率1.5%),6个月利息为15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借条上约定的利息确实为年利率1.5%,原告坚持称约定的月利率1.5%,借条上是因为笔误,自己当时没有注意造成的。法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向原告说明了借条的约定对双方的约束力,且自己的辩解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利息只能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最后原告认识到失误是自己造成的,风险也应当予以承担,最终法官调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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