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南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前,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案件,针对某公司的两名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注销公司的行为,依法判决由股东个人承担被注销公司的债务。
2013年8月,登记在安徽某物流公司的一辆货车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之后,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肇事驾驶员与该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肇事驾驶员服刑且无财产履行,受害人家属遂申请法院要求公司履行,然而公司一直未履行该债务。受害人家属之后得知该公司两名股东田某某、石某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于2015年8月办理了该公司工商注销登记。受害人家属无奈之下遂将股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注销终止,并非公司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终止后未获得清偿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由田某某、石某某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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