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田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04年3月以来,被告人田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寿县涧沟镇顾楼村汇康药房内从事诊疗活动,先后于2004年7月8日被寿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次,责令停止治疗活动,罚款1500元;2005年10月24日被寿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次,责令停止治疗活动,罚款2000元;2009年9月25日被寿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次,责令停止治疗活动,罚款20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次,罚款800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2日,被告人田某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4次后,仍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非法行医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及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即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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