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陆续展开。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强化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职权、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为更好发挥基层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 本报记者 高城
赋予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
——可决定城镇建设等4类重大事项原文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解读
“乡镇人大工作点多面广,基层人大对修改完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充满期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表示,在深入调研、广纳建言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晰了乡镇人大的职权。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并为了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赋予了乡镇人大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乡镇人大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职权。
在以上两项职权之外,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的其他12项职权。主要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新修订的《条例》还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让乡镇人代会“有章可循”
——每年一般2次、会期不少于1天原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
■解读
为了让乡镇人代会开得更加务实高效,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设专章对乡镇人代会的召开作出规范。根据新修订的 《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举行。乡镇人代会每年一般举行2次,每年的第1次会议,应当不迟于3月底举行。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代会。乡镇人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代会的程序: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乡镇人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强化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可设立计划与财政预算审查小组原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解读
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与财政预算审查小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加相关条款既能规范、加强乡镇的计划与财政预算审查工作,又能与新修订的《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协调。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根据 《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乡镇人大主席团7至9人组成原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解读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部署,条例修订过程中突出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构成和会议制度。
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名额的确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主席团成员保持适当人数,有利于主席团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主席团工作的开展。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7至9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主席团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破解基层人大“三虚”难题
——强化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原文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解读
乡镇人大离民情实际最近,离百姓最近,但一直以来,乡镇人大机构虚设、职权虚化、作用虚弱等问题却不同程度存在。对此,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展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权限,并与 《条例》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进行了统筹衔接。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9项职权: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等。
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新修订的《条例》共规定了6项,包括: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等。
激发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热情
——细化履职内容,增加履职规定原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解读
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命。如何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切实激发他们的履职热情,是增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活力的关键。
为此,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明确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乡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把好代表“入口关”
——代表应定期向选民述职、受选民监督原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
■解读
“人大代表的推荐,不仅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更要具有先进性和遵纪守法的模范性。只有纯洁了队伍,才能使人大代表真正担当起代表的主体作用和社会重任。 ”对于淮南市寿县正在探索建立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该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表示。此类经验也被吸纳进了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中。
为进一步把好基层代表 “入口关”,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对于乡镇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若乡镇人大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乡镇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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