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近日,寿县某建筑公司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被法院判令按两倍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2年6月20日,程某某到寿县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40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7月31日早晨,程某某在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摔伤,工伤鉴定功能障碍八级。因工伤问题,程某某将公司诉至寿县法院。立案后,程某某又追加了工资给付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待遇两个方面。原告程某某请求被告给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该诉由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原告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根据双方诉争的事实,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8470.90元;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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