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
常年在外的杨某回寿县老家时发现,自家的院落被邻居杨某某、朱某两家堆满了杂物。几经交涉没有任何结果,杨某以侵权为由将两邻居起诉到法院。
杨某诉称,其与杨某某、朱某两家相邻而居。 1999年其在街道翻盖了两间门面房,后排对应为预留的院落,并于2002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包括前排门面房和后排院落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其常年离家在外,该处房屋一直闲置。 2013年,其回老家时发现杨某某、朱某在两家相邻的院墙上开了门,并将杂物堆放在自家的院落里。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对争议的地块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杨某某、朱某未经原告许可,在两家相邻院墙上开门通行并将杂物堆放在原告家的后排院落里,两被告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令两被告将其与原告相邻的围墙及后面空地恢复原状。【法官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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