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寿县检察院抗诉,被告人王学、王善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六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王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王善有期徒刑3年。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6月30日晚,王学与朋友在寿县鑫麦KTV唱歌娱乐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殴打。王学遂打电话邀约其弟王善赶至。王学、王善各持一把砍刀对鑫麦KTV内的物品进行打砸,并驾车撞坏鑫麦KTV的大门,造成鑫麦KTV的大门、电脑、电视等物品被毁坏。经鉴定,物品总价值61235元。王君被王善驾车撞倒,经鉴定,系轻微伤。去年7月7日,王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学、王善的近亲属赔偿了王君等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王学、王善有自首情节并赔偿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王学、王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寿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学虽然客观上具有主动归案的表象,但到案后否认、隐瞒与其相关的犯罪事实,直至一审庭审才认可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王学2013年曾因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属累犯;王善也有犯罪前科。王学、王善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不顾制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此抗诉获得六安市检察院支持。六安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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