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引发事故后,理应积极赔偿,但韩某却在发生交通事故败诉后拒赔,直到寿县法院告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慌忙付款。
2012年8月6日,杨某驾驶电动车沿寿县寿春镇定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注意观察,撞上韩某停放在路边的轻型普通货车尾部,杨某受伤住进医院。事故经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仅付杨某医疗等费用5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8万余元,韩某赔付杨某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韩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杨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韩某户籍地虽在长丰,但长期在合肥市区从事厨师工作,具体地址无法查清。执行法官查出其在合肥一家银行有存款近4万元,于第二日晨赶到合肥划款。然而,韩某竟在一夜之间将账户上的存款取走,导致案件执行未能到位。为有效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决定将韩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话告知韩某。当韩某接到电话了解到被列入“黑名单”所带来的种种后果后,当即表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近日,韩某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缴纳了剩余赔偿款,该案也得以圆满执结。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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