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鲍忠琴赵应军 记者 方荣刚)寿县一菜市场内两只狗打架,其中一只狗奔跑中撞到买菜妇女马某腿上,马某惊吓中倒地摔成了十级伤残,这起特殊的人身伤害官司打了两级法院。昨日,终审法院调解协议生效,“狗主人”赔偿了马某4万多元。
2012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两只狗在寿县正阳镇菜市场相互撕咬打架,其中一条是时某家饲养的小黑花狗,小黑花狗打斗中渐渐体力不支,被“对手”追得满市场跑,奔跑中一头撞到正在买菜的马某左腿上,马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马某在该镇中心医院治疗,后转至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25016.3元。
由于马某左腿患有左股骨陈旧性骨折旧伤,被狗撞倒后伤情较重,2013年3月18日,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受伤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二次手术费7000元。
伤愈后,马某向时某索赔遭拒,马某只好将时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的部分诉请,判决时某赔偿马某损失17829元。马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法院,终审法院审理中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时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41125元,赔钱后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
■举案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案中马某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狗的主人时某应对马某致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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