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近日偶遇他人打架,遂上前围观,不料糊里糊涂地自己却先成了受害者。该案经寿县人民法院瓦埠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吴某与打架的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月6日中午,家住寿县某镇的吴某行走到该镇一食品站门口处,突遇该处两位小商贩王某、刘某正在厮打,吴某遂凑过去观望,不料此时王某、刘某已撕扯到吴某身旁,吴某腿部曾患有疾病,行走并不方便,见此情形来不及躲闪即被撞倒在地,导致左腿受伤,为此花去各项费用14400元。之后,吴某找王某、刘某索赔,遭到拒绝,为讨个说法,其一纸诉状将打架的王某、刘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吴某的健康权,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作为成年人,且行走不便,路遇他人打架,应意识到他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其健康,但吴某不提前采取避让措施,而是主动上前观望,故依法亦应对自己的此次受伤后果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刘某共同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2240元,吴某自担经济损失2160元。·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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