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李林)房主和装修公司常因装修材料、装修质量、装修期限和价格等方面问题产生诸多矛盾。近日,田家庵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在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入户逐项对标对表商谈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装修折价款16000元。
2018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周某与淮南市某装饰公司签订家居装饰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96800元,合同期限为105个工作日。施工期间,双方因部分装修问题产生纠纷,装修停工。周某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了全部装修款,但装修公司仍未履行剩余装修工程的义务。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于2020年3月17日一纸诉状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经过田家庵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装修公司继续履行安装义务并赔偿损失6147元。装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装修公司仅履行了赔偿6147元损失的义务,但未按时履行安装义务,周某遂于10月13日向田家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敦促其履行义务。10月26日,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因惧怕执行强制措施,主动承诺在30日内履行完毕。但事与愿违,因安装的墙布、灯具、推拉门型号以及款式与判决书不一致,导致承诺书到期后该纠纷仍未解决。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近日,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装修房屋内逐项解决。在经过几个小时的商谈后,申请人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未履行部分折价16000元,收到补偿款后认可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最终,双方按照商谈结果签订和解协议,装修公司负责人当场支付16000元,此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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