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与浙江省某公司就“淮南市八公山区原谢三矿、孔集村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一案和“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一案分别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淮南市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将赔偿淮南市52万余元进行生态修复。
2018年10月17日,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在八公山镇路东村和山王镇孔集村,有灰黑色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散发轻微刺激性气味。经调查,该固体废物系相关人员从浙江省某公司运出倾倒在案发地点。同时,也将相同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潘集区境内。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有关情况向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了通报。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查明,在潘集区泥河镇戴庙村有灰黑色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表面长满了杂草,散发轻微的刺激性气味。
经安徽省环科院专家评估,上述倾倒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嗣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倾倒的固废进行清挖、封装和转运。
根据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须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污染行为的严重性,同意承担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谁污染,谁赔偿;谁损害,谁修复。”这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签订,真正落实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成功为生态环境进行了一次代言。
(本报记者 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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