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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中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类案件 生产许可证日期过期也不行,一样退一赔十

来源:淮南日报 2020-03-24 13:3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对某超市依法判决承担退货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7年10月12日-12月22日,陶某因生活需要,在某超市及其下设分店先后购买了“八公山至尊礼盒”、“尚品礼盒”、“八公山豆制品礼盒”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得知,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陶某与某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并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分别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礼盒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12月1日。某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二审期间某超市辩称,案争所销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虽然已经过期,但食品的保质期并未过期,只属于食品销售的瑕疵问题,不属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情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超市做为大型的连锁超市,食品销售是其主营内容之一,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某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法律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报通讯员 方 硕 本报记者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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