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发回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陈述与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导致原一审案件在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遂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5年7月,原告聂某向田家庵区法院起诉称,2014年1月20日,陈某以经商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在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经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5.25万元。由于庭审时被告陈某没有到庭,田家庵区法院依据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陈某败诉。
田家庵区法院在重审开庭时,陈某到庭并辩称,自己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写下了借条,但是没有收到对方借给自己的钱,且自己也根本不认识原告。其事实是,当天自己和亲戚陈某某在办公室谈工作时,3名年轻人进来声称找陈某某要钱,如不还钱就让自己的办公室场所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对方见到自己放在桌上的房产证后,要求用房产给陈某某做抵押担保。在遭到自己拒绝后,对方提议借20万元给自己使用,并从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条和收条,让自己签字。鉴于当时的情形,自己不情愿地打了收条和借条。此后双方一直没有再见面,对方也没有转给自己一分钱。
重审时,原告聂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认为,要揭开事实真相,必须由聂某对相关事实自行进行陈述,便要求聂某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经过法官缜密的询问发现,聂某此次的陈述与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多处相互矛盾,尤其是关于主要事实的问题,其陈述更是漏洞百出。关于聂某与陈某的关系问题,聂某在原一审中称“我和陈某是朋友关系”,但在重审中称“到目前为止我都不认识陈某”;关于借款目的,聂某在原一审中称“被告借款是用于做生意”,但在重审中称“我只管借钱,其他的事我都不清楚”;关于给付方式问题,聂某在原一审中称“我是现金给付”,但在重审中称“钱是刘某去银行转的”,而没有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关于给付金额问题,聂某在原一审中称“我是足额给付的借款”,而在重审中称“借给陈某的钱是已经扣除1个月的4分利的”。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聂某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相关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被告陈某不应承担诉争的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原告聂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聂某在该案审理中为达个人目的,不尊重法律,对重要事实陈述前后不一,严重妨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造成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和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惩前毖后,经田家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9年司惩1号决定书,对聂某罚款2万元。目前,聂某已缴纳了罚款,并没有对案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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