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个人目的,男子聂某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歪曲了事实,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下达司惩决定书,对聂某罚款两万元。原告:拿借条收条起诉还钱
2015年7月30日,聂某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1月20日,陈某以经商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如果未按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应按借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同时,陈某自愿以其位于该市前锋新村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利息,其数次催要,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52500元。
聂某还向法院提交了由陈某签名的借条、收条。庭审时,由于陈某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判决陈某败诉。被告:受威胁打条且没拿钱
今年4月,法院重审此案时,陈某辩称,2014年1月20日,其和亲戚陈某某在办公室交流工作时,三名年轻人突然推门进来,声称找陈某某要钱,如不还钱就让他们无法正常工作。
经了解,陈某某在2012年借了担保公司40万元,月息4分,一直在付利息。三名年轻人称如不还钱就给抵押物。
陈某辩称,当时他有一本前锋新村住房的房产证在办公室,准备贷款给公司作为周转资金。对方见到他的房产证后,要求用该房产给陈某某做抵押担保,他没有同意。后来,对方商议后,说借20万元给他用。他同意后,对方从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条和收条,让他签字。陈某称,他是在受到几名年轻人威胁不让他们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情愿打了收条和借条。借条和收条打好后,约定第二天给他钱,对方让他等电话通知,结果此后一直没有再见面,也没有给他一分钱。法院:歪曲事实妨碍案件审理
法院通过重审发现,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聂某没有向法庭如实陈述情况,其在原一审中对事实的陈述与此次重审过程中的陈述前后互相矛盾。
其中,关于聂某与陈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原一审中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重审中称“到目前为止我都不认识陈某”;关于给付地点,原一审中称“好像是在我单位给付的,我给陈某钱的时候他交付的房产证”,重审中称“陈某有没有收到这笔钱我不清楚,都是中介公司出面办的”;关于给付金额,原一审中称“我是足额给付的借款”,重审中称“借给陈某的钱是已经扣除一个月的4分利”。
由于聂某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认定聂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聂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造成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和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
为惩前毖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聂某罚款2万元,限于2019年8月6日前交纳。目前,聂某已将罚款交到法院。(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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