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通讯员陆彬)票据是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性,法律对于票据相关的权利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日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引发的一起民事案件。
2014年年初,重庆某财务有限公司从其母公司手中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获得一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某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25日。2017年7月6日,该公司委托平安银行重庆嘉华支行向该银行收款。同年7月12日,该银行以票据已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后,2019年4月15日,该重庆公司将某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起诉到了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因双方无法在庭前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返还案涉票据所承载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益20万元。判决已生效。
日前,该重庆公司负责同志又来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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