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产妇苏某产后出血性休克,最终导致死亡,医院在对苏某的治疗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苏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7月3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由医院方赔偿苏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4万余元。
2017年8月27日,苏某产前入住淮南市某医院,于当日22时9分顺产一男婴。胎儿娩出后,苏某出现流血现象,医院给予相关检查,发现宫颈处裂伤,予以修补缝合,并给予补液、输血等治疗。3个多小时后,苏某被家人送往另一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认定,死者苏某的死亡原因系产后出血所致的出血性休克,淮南市某医院对患者苏某的治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苏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75%为宜。之后进行救治的医院对患者苏某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苏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0%~4%。
之后,苏某亲属与医院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将两家医院共同诉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淮南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94万余元,判令之后救治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淮南市某医院对苏某的死亡应承担7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救治医院不应对患者苏某的死亡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淮南市某医院赔偿苏某5名亲属医疗费等共计74万余元。宣判后,淮南市某医院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明确说明:淮南市“某医院对苏某的诊疗过程主要存在对患者分娩可能出现的风险预估不足、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止血等过错,过错行为与苏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5%为宜。”该鉴定意见书是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恰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淮南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陈燕魏宁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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