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淮南一小区地下室采光井铺设的玻璃盖板缺失一块后,因未及时整修形成了一个洞口,行人胡某不慎跌入井中身亡。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物业公司对胡某的死亡担责20%,赔偿胡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32698元。
去年7月15日中午12:40左右,胡某进入案发小区,此后一直未见出来;18日上午9:30左右,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汪某某等人在小区例行巡查时,发现5号楼2单元南侧地下小区例行巡查时,发现5号楼2单元南侧地下室采光井的钢结构玻璃采光顶缺失一块玻璃,还有一个人躺在采光井里,随后报警。警方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随后,胡某亲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及采光井承建方告上法庭,请求判处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97099.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采光井的承建方在事发前已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玻璃采光顶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疏于维护自身安全是本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对小区内公用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胡某跌落采光井内身亡存有一定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酌定物业公司对胡某坠亡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胡某亲属和物业公司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有一定过错。胡某应当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整修或在小区内做好充足防范警示,然而案发处缺失的采光玻璃近月余都未有整修,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璐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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