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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定金”与“订金”房产中介文字游戏被戳穿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24 13:1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消费者戚先生到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今年3月份到某房产中介看二手房并交纳了2000元购房意向订金,房产中介当时表示若看房不满意,费用可退。但在等待一个多月后,消费者却迟迟未看到房子,于是找到房产中介要求退还订金,而房产中介称消费者交的是 “定金”退不了。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戚先生希望得到消保委的帮助,以解决此问题。

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了解到消费者戚先生的申诉情况属实。调查发现,经营者出具的发票抬头是“订金收据”,而收据内容中出现的却是“定金”,经营者有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的嫌疑,且不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把定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经谢家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接受了调解人员的批评,最终同意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戚先生2000元的意向订金,消费者的投诉得以合理的解决。

(马莹雪)法律小贴士: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此条款,投诉人戚先生的交付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作为知名房产中介,本应熟知法律法规,但是其出具的收据抬头明确写着“订金收据”,而收据内容中却是“定金”,有故意混淆概念的嫌疑,收据条款不规范,经营者不能主张定金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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