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雪峰)当前淮河进入汛期,恶劣天气频繁,水上交通安全危害因素不断增加和变化,为确保汛期水上交通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淮南市农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用船”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多在水域面积广、地质条件复杂的农村地区供农民生产自用,具有非营利性质,以满足出行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通知》指出,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归口农业部门,由所在乡镇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对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县(区)农业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农民生产自用船摸底和登记管理工作,认真摸排,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并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对船主进行安全教育,督促配备救生设备,签订安全责任书;深入村、农民生产自用船停泊点,对农民生产自用船船主安全状况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破损、漏水、超载等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使用。
广泛开展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船舶基础知识、船员(主)安全生产知识和驾驶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教育船员(主)强化自身安全责任。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水域、时段的农民生产自用船的安全监管,加大对农民生产自用船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各县(区)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安监、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联合开展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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