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把酒言欢,本是很惬意的事情,但王某在酒后却认为姚某等人故意劝其喝酒并对其进行嘲笑,遂买来水果刀将姚某捅伤,该案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经济损失8万元。该判决于10月31日生效。
据悉,2017年6月25日2时许,被害人姚某与其朋友小王、侯某三人在淮南一中对面的立交桥下面的草坪上喝酒聊天,其间结识了被告人王某,并邀请一起喝酒聊天。后来,王某因酒后认为姚某等人故意劝其喝酒并对其进行嘲笑的缘故,遂到超市内购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后返回立交桥下找到姚某、小王、侯某三人,并持刀朝被害人姚某的腹部、胸部、手臂等处连续捅刺数刀,致姚某的肝部、胃部、胸腔等多处受伤。后姚某被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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