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朱虹)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刘某却经不住诱惑,盗窃朋友钱财,近日,该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400元。
今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与朋友王甲、王乙和胡某在外吃饭,后刘某驾驶王甲的货车送王甲、王乙、胡某三人回家。王甲和王乙在中途下车时,被害人王乙将其黑色单肩包放在车内后排座位上。然后,刘某将胡某送至田家庵区广场路某银行门口,因胡某酒喝多而在车内熟睡,刘某便下车在车附近转悠,并萌发了盗窃王乙单肩包的想法。
过了一会儿,刘某趁胡某在车内熟睡之际,将王乙放置于车内的黑色单肩包窃取,包内有2200元现金、及王乙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财物。之后,王乙报案, 5月1日,被告人刘某将包及包内物品还给王乙,5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物品已由受害人领回,社会危害性较小,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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