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在有些市民的心里,可能认为“喝酒骑车不算酒驾”,而事实是,酒后驾驶电动车也是酒驾。7月11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16年7月11日下午3时30分许,王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车外出打零工。同时,出租车司机陈某驾车沿路寻找客源,当出租车行驶至八公山区十牌楼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碰,致使电动车向右侧倒地,王某头部着地受伤。
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在医院调查时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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