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张远 朱虹)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高某来到田家庵区国庆路某超市二楼,趁卖手机柜台无人看管之际,将柜台内一部金色S牌手机和一部金色H牌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S牌手机价值3360元,H牌手机价值4850元。
法院另外查明:高某于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5年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因强奸被劳动教养3年,2002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3年,2005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15日,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3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多次违法犯罪被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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