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富丰
淮南市潘集区建设委员会与被拆迁人李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近日,淮南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潘集区建委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合计25万元的一审判决。该案是淮南中院审结的首例行政协议类案件。
2013年前,淮南市潘集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潘集区建委,将李某的房屋予以征收。双方于2014年11月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李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约定 “潘集区建委先期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视为违约,每月支付23万元的20%违约金”。潘集区建委支付10万元后,未再支付余款,李某遂起诉要求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该案经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判决潘集区建委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合计25万元。潘集区建委上诉至淮南中院,认为该补偿协议与淮南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不符,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请求予以改判。淮南中院审理认为,潘集区建委有权签订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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