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孝东
近日,有淮南市民举报,当地一煤矿企业租用已经报废的大客车接送矿工上下班。交警部门根据线索,在该辆客车行驶过程将其扣押。经查,该车辆于2014年12月22日就达到强制报废期,在交警查获时,车上有58名矿工。据司机交代,为躲避交警检查,报废客车夹在正常班车中间,趁交警休息时运送。
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也是机动车驾驶员必备的安全常识之一。这种明知违法却依然铤而走险的行为,影响恶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依法查处。
今年以来发生的“电梯吃人”等安全事故,在生命代价的背后,折射出相关责任人在安全防范上的疏忽懈怠。国家制订了详尽的预防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但如果安全生产主体和监管者大意不作为,或存有侥幸心理,再详尽的法律法规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安全防范容不得一丝大意,只有安监部门严司其职,安全生产主体认真防范,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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