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8月李某去世,家人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一张2003年的借条,李某家人持借条向张某索要借款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借款1.5万元。
经了解,李某和张某是多年好友,李某是一家银行职员,而张某主要经营一家眼镜店。 2003年8月,张某因为做生意急需1.5万元周转,便向好友借钱。而李某工作的银行正好有一批职工内部贷款,贷款利率较低,各项政策比较优惠。李某便帮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贷款了1.5万元,张某于当日书写一张借条给了李某,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
去年8月,李某意外去世,其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尘封10多年的借条。李某家人持借条找到张某要求还款,张某称借款早就还清,因为和李某是多年朋友,未打收条。但是李某家人不相信,便将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的家人因未见到收条,坚持要求张某还款,而张某辩称借条确实是自己亲笔书写,但已经还清借款,并提供一张当时李某给付的银行内部贷款的收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去世,未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李某的近亲属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李某与张某的债务自然由其近亲属继承。虽然张某辩称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并提交银行的消费信贷借款凭证。但是只能证明李某向银行贷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张某还清了该笔借款。张某也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其还清了借款。所以,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张某应偿还李某的家人1.5万元。
(李旭东于志荣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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