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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操作失误多付万元法院判还不当得利

来源:安徽日报 2015-04-08 17:31   https://www.yybnet.net/

■ 李旭东 刘玲玲

因操作失误,多付给客户1万元;要求返还,客户失联……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不当得利案。

2012年11月16日,客户李某来到淮南市一家农业银行营业厅,要求向其提供的账号转款23937元。转账过程中,银行柜员张妍(化名)因操作失误,将李某交给自己的1.4万元误为2.4万元。业务办理完毕,李某支付手续费50元,张妍找给李某13元,李某少付银行1万元整。当日银行发现错账后,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确定了当事人。银行及张妍多次向李某催要,李某表示同意返还该笔钱款,但随后关停手机。按照规定,张妍先行将1万元垫付给银行。

事后,张妍将李某起诉到谢家集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多转出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张妍为其办理汇款时操作失误取得1万元,在多次催要下仍未返还,李某取得1万元没有合法依据,造成张妍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张妍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律释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损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君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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