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人王某和李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李某所购房屋有一未封闭的阳光晒台,该晒台上方有一不具承重功能的装饰性花架,花架旁即为住李某楼上王某家的阳台。
李某入住后不久,发现王某将花架拆除,浇筑混凝土并改建成阳台。这让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整栋楼的美观,且存在安全隐患,给自己的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多次要求王某恢复原状被拒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拆除改建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然而,庭审中,王某认为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前,不能认定改造后的阳台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该花架为建筑造型要求的纯装饰构件,未考虑任何功能的使用载荷。王某私自将花架浇筑混凝土并封闭为阳台,不但增加了花架的承重载荷,而且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结构,且未经专业部门验收,显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相邻防险权。依法判决王某拆除改建的阳台,恢复原状。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淮南中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李旭东刘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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