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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拆迁款帮儿注册公司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12-03 21:4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为帮儿子注册公司验资,社区书记指使会计将20万元征地补偿款,挪给儿子使用。 12月2日,记者从淮南获悉,经大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这名社区书记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61岁的胡某,原是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一社区党总支书记。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胡某擅自指使社区会计郑某,从本社区的征地补偿款中,支出20万元,为其儿子用于注册公司验资使用。同年8月7日,会计郑某在没有履行正常手续的情况下,从保管于其个人账户的社区征地补偿款中提取20万元现金,交于胡某的儿子。次日,胡某的儿子用该款在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进行注册公司验资使用,并在随后成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同年8月26日,胡某的儿子将2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回至郑某的账户。今年6月5日,会计郑某因其他案件在接受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主动供述了该案犯罪事实。 6月21日,胡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郑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因其他案件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挪用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且挪用期间利息亦已退出,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王联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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