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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因情撞人法院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处死缓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04-17 22:2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处死缓

本报讯 同学成情人,婚外恋最终酿成命案的苦果。4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所长刘道远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道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道远限制减刑。同案被告人王甲、王乙因犯包庇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道远,原系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所长,与有夫之妇吕某某是高中同学,于2010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12年2月14日18时许,二人相约见面就餐。晚饭后,刘道远驾驶一辆未悬挂牌号的白色本田CRV汽车带着吕某某来到凤台一中东侧淮河大坝上聊天。当晚21时许,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吕某某将刘道远的脸、手臂等部位抓伤。当吕某某步行离开时,刘道远开车将吕某某撞倒后驾车逃匿。

被告人刘道远作案后,将本田车开到毛集派出所对面加油站停放,然后到毛集派出所驾驶警车回到家中,将其开车撞吕某某的情况告诉了其妻王乙和妻弟王甲。随后,王甲同刘道远一起开车返回撞人现场查看。为逃避法律责任,刘道远要求姐弟二人帮助其隐瞒事实真相,二人均表示同意。 2012年3月1日,侦查人员找到王乙、王甲询问案件情况时,二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提供虚假证明包庇刘道远。王乙于2012年3月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交通事故伤致多器官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道远因不能正确处理因婚外恋引发的感情纠纷,竟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吕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甲、王乙明知刘道远是犯罪的人,仍作虚假证明包庇刘道远,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且包庇的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道远及王甲表示尚不确定是否上诉。

(葛新亮任毅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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