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银行)与张安然先生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淮河银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抵押人与借款人系同一人)的债权及抵押权等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张安然先生:
淮南市毛巾厂1995年7月17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到期日期:1995年10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催收)日:1995年12月30日;借款人:淮南市毛巾厂,用房产抵押,抵押人:淮南市毛巾厂,房产证号:【集】房字第1-J4-0014号,月利率:15‰。(原债权人为淮南市段湾信用合作社,后因企业改制合并,债权归结至淮河银行)。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请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承继人将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支付给张安然先生,并依法向张安然先生履行相应义务(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通知。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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