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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余吨垃圾,跨省偷埋安徽

来源:新安晚报 2018-06-05 10:07   https://www.yybnet.net/

王某某系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永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阜阳市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后,与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濮院镇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桐乡四政府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桐乡市生活垃圾装船运至安徽阜阳焚烧。

王某某将生活垃圾通过船只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后,联系高某帮忙处理,高某又联系许某某商议处置。许某某找到詹某,表示要在詹某和陈某某所经营的淮峡码头卸垃圾,詹某表示同意后即通知陈某某。许某某即组织詹某甲的挖掘机在淮峡码头西南角挖坑。许某甲、盛某某按照许某某的安排在淮峡码头,将约1400吨垃圾卸船、掩埋完毕。

凤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掩埋垃圾处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准保护区。凤台县刘集乡政府组织对山口村和淝北村两处掩埋的有害废物垃圾进行清运。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掩埋垃圾进行抽样监测,垃圾中含有铅、汞、铬、砷等重金属。经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次清理费用合计达492557.33元。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王某某等八人污染环境事实予以确认。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等八人、永浩公司共同实施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对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桐乡四政府单位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应与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判处王某某等八人、永浩公司赔偿492557.33元,桐乡四政府单位承担连带裁判结果赔偿责任,王某某等八人、永浩公司赔礼道歉,王某某等八人、永浩公司、桐乡四政府单位支付费用2万元。桐乡四政府单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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