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含苞待放的年纪,本应享受着父母的宠爱,家人的呵护,然而就是在这样的年纪,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去了他宝贵的生命。
4月1日13时30分许,凤台县古店乡的童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马店镇毕湾村村部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突然横穿道路的学龄前儿童曾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曾某于4月7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快速赶到现场勘查。通过走访目击群众和多方调查,机动三轮车驾驶人童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91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规定;曾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带领”之规定。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童某、曾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作用相当,故童某、曾某各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岳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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