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蒋昌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蒋昌盛利用担任淮南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淮南市凤台县委副书记、毛集实验区工委书记、区人大工委主任、潘集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淮南市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鹿某、蔡某等人在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收受、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余万元(人民币万余元、美元8.4万元、港币2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昌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鹿某等人请托,在上述人员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收受或者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昌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吕昊闫真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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