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船被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两天后就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财产损失90多万元。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等6人有期徒刑。
2014年5月份,周某与其妹夫吴某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二手散装水泥罐船,与常州某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该水泥罐船以常州某船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散装水泥运送业务,由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具体经营。2014年5月15日,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租赁了高某出资、经营的颍上县某港口有限公司码头。码头租赁后,为便于散装水泥的装卸、销售,马某在该码头安装了空气压缩机、储气罐等相应配套设施,并将无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公司职工夏某派遣至港口进行码头管理及设备操作。
2014年12月26日,钱某与常州市检验局验船师孔某(另案处理),到停靠在凤台县的该水泥罐船上进行船舶年检,钱某明知验船师孔某未对船舶散装水泥罐进气管道安全阀和报警装置检测,却在该检测报告上签署了自己与周某等人名字,孔某也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常州市检验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水泥罐船颁发验证合格材料。 2014年12月31日,该散装水泥罐船装载684.6吨散装水泥,运抵颍上县某港口码头,同日20时许,在无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沈某擅自操作岸上的空气压缩机,在从水泥罐船上卸载散装水泥至一辆水泥罐车中时,水泥罐船储罐的后罐体发生爆炸,致该船舶沉没、吴某死亡等重大事故。
经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水泥罐船上储罐管道上的安全阀被人为封堵、罐体上的安全阀锈蚀,均不能正常工作,岸上空气压缩机工作时无人管理,使水泥储罐内压力过高,超过工作极限导致罐体爆炸。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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