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左照生、张焕能:本院受理原告钱小康诉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左照生、张焕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何永灿:本院受理原告乔亚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永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乔亚宏材料款2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
张自暧、林梅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张自暧、林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7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8883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王相利:高宗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王相利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经典花园1#A座103室车库(产权证号:瑶055934)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2.71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刘明金:本院受理原告许俊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许沪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许沪平:本院受理原告方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尹炳和:本院受理原告常贞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公司及赵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请求判令你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33263.08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5年3月24日以后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15000元为基数按上述同样方法付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闻玉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判令你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583542.62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3月5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张邦猛:本院受理原告李爱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邦猛偿还原告李爱云借款25万元;二、被告张邦猛给付原告李爱云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13年1月30日);三、被告张邦猛给付原告李爱云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上一、二、三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爱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万长俊(340111196204192033):本院受理合肥传云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02号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刘国庆、赵海兵、闻玉乐、丁永荣、王振、王宏叶、孟军、袁敏、陈安庆、蔡微微、何怡、朱华磊、杨晨、张冲、赵玉全、王林、张学欢、石玮、吴曙光、张丽、陶东滨、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72、00873、00874、00875、00876、00877、00878、00879、00880、00881、00882、00883、00884、00885、00886、00887、00971、00972、008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韦连平、王丽娟、毕昌勤、刘秀平: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彭建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告彭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王本余、胡梅芳、李金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王本余、胡梅芳、李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健与被告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永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王永健借款100万元、利息68万元(按年利息4倍计算截至2015年3月30日),合计168万元,至本息结清;(2)由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桂伟、王文娟、凤台县千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3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桂伟、王文娟、凤台县千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高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孙邵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巫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丁少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丁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张庆生、王勇、陆云、谈小琴:本院受理门振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储灵骏、赵丰年、李继新:本院执行安徽正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5)合铁执字第000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3)合仲字第1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184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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