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收受的回扣款存进单位小金库,并违反规定用于给职工发福利、外出游玩等。 5月5日,记者从淮南获悉,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罪一案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为感谢谢家集区教育局在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给予的帮忙, 2006年至2011年间,淮南市新华书店以“宣传推广费”名义,先后共给予谢家集区教育局回扣款523924元。“一年给两次,春秋两学期都给回扣。”王吉先说。在2005年12月至2014年4月,王吉先一直担任谢家集区教育局局长。按照一定比例,当年或当学期的回扣数额确定后,淮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陶某便告知王吉先。而后,王吉先安排副局长袁传苏或他人,向新华书店提供维修费、餐饮费、办公用品等发票,新华书店将回扣款转账到指定账户后,由教育局会计鲁如云保管。经局务会研究,所收受的回扣款被存入谢家集区教育局的小金库。“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的名义,给局里全体职工发福利大约有16万元。慰问病人和吊唁逝者花了大约有12万元,外出活动花了约10万元,办公招待约8万元。”对于资金的主要去向,会计鲁如云称。
2014年4月,局长王吉先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副局长袁传苏也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会计鲁如云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庭审中,对于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被告单位谢家集区教育局及上述三人均提出,根据省教育委员会(1993) 41号文,在征订工作中可以收取宣传、推荐费。但法院审理认为,适当收受新华书店的“宣传费”是允许的,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但谢家集区教育局违反规定,未存入该局账户。同时,未按规定将经费用于基础教育,而是用于发放福利等事务。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除构成单位受贿罪外,局长王吉先、副局长袁传苏两人还构成受贿罪。经查,王吉先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09200元。给王吉先送钱的46名行贿人中,有13人为工程建筑商,其他33人则为教育局员工、中小学校长等。而经审理查明,副局长袁传苏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1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吉先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被告人袁传苏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被告人鲁如云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万其明记者袁中锋实习生刘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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