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辖区内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作为负责人的派出所所长,既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刑侦部门,也没有安排人员调查处理,导致嫌犯长期逍遥法外。 12月9日,记者从淮南获悉,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这名渎职的派出所所长凡某被判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7月29日,尚塘派出所接到凤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一名女子在尚塘镇的一家浴池,被孙某(已判决)等人扣留,要求家人拿钱来赎。派出所值班民警赵某接到指令后,带着协警赶到现场将被扣留的女子崔某解救,并将崔某带回尚塘派出所进行询问制作笔录。 2006年7月31日,赵某将出警解救崔某的情况,向时任尚塘派出所所长凡某进行了汇报。然而,凡某既没有安排人员深入调查处理此案,也没有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办理。在该案的“接处警登记表”中,出警情况记录为:发现有一女子头发被剪,身上有伤;在处置情况一栏中,登记为“做治安案件处理”。“接处警登记表”中,有所长凡某的“同意”签字和签名。而据了解,凡某的签字与签名都是由派出所工作人员代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凡某身为派出所所长,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孙某等人犯罪得不到及时处理,长期逍遥法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凡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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