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烟花点燃本应该飞上天空绽放,家住凤台县钱庙村的陈某却遭遇了“火药侧漏”的烟花弹,烟花直接从底部侧面炸出,导致点火的陈某受伤,左眼球摘除。 10月10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了调解,销售烟花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因燃放质量不合格烟花导致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损失21.4万元。
7月的一天,陈某的哥哥喜得孙女,众亲朋乡邻纷纷前来道贺。高兴之余,陈某买来烟花庆祝。谁知烟花点燃后,烟花弹未向天空绽放,却从底部侧面处炸出,陈某躲避不及,眼睛被炸伤,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陈某左眼球破裂,眶骨骨折,最终进行了左眼球摘除手术。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陈某向销售商要求赔偿,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销售公司销售的烟花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抽检检验合格报告,但该检验报告仅是质检部门针对部分抽样产品作出,不足以证明涉案烟花质量也符合规定,并且从陈某提交的经燃放过的烟花残壳来看,烟花弹确实从侧面炸出,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存在缺陷。销售公司作为该烟花产品的销售者,理应对陈某因伤残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于庭后即时进行了履行。
(李旭东刘凤玉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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