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喜庆的日子里,人们都习惯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庆祝,烟花爆竹在中国也已经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现在的烟花爆竹样式繁多,个头也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有关烟花的事故频发,为大家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8月5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身伤害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凤台居民陈某因家中办喜事,在家门口处燃放烟花,在他俯身点燃烟花引信的瞬间,烟花弹从烟花底部的侧面引信处炸出,致使陈某左眼球破裂。陈某受伤后于2013年10月17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破裂(左眼)、眶骨骨折(左眼内侧壁),共住院治疗5天,进行了左眼球摘除术,后经鉴定,陈某眼伤构成七级伤残。
经查陈某燃放的烟花为组合烟花,产品级别为C级,事故烟花是从李某商店购买,系李某从凤台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处批发。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某公司皆坚持“万紫千红”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自己也有销售资格,陈某不能证明烟花存在缺陷,自己在销售中不存在过错,是陈某在燃放烟花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对责任划分有巨大分歧,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万紫千红”从底侧部炸出,致使陈某左眼球爆裂,是该烟花产品在点燃后未能正常燃放所引起,明显不符合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属缺陷产品。且没有证据指出陈某违规操作,综合各项因素,法院依法判定李某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26万元。·严翠鹿妤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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