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持有A2驾驶证的驾驶员盛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赔付伤者后向盛某追偿。 6月10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认定持有A2驾驶证的盛某在驾驶变型拖拉机时属于无证,判决盛某偿还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2万元。
2012年10月1日,盛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蒋某及乘车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盛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等原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盛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3年4月10日,伤者将盛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凤台县法院,要求盛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凤台县法院在认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前提下,判决保险公司向伤者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
今年1月,保险公司又以追偿为由,把盛某诉至凤台县法院,要求盛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盛某向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垫付款12万元。盛某不服,向淮南市中院进行上诉。淮南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盛某持有的驾驶证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并不相符,其持A2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于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向盛某追偿的权利。据此维持了凤台县法院的判决。
(李旭东刘凤玉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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