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怀疑男童母亲说其坏话,采用捂嘴、掐脖等手段欲将8岁男童置于死地;危难之时,男童模仿电视剧中的装死逃过劫难。 2月27日,记者从淮南获悉,该案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3月26日17时许,8岁的小超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正当他途经古店乡卫生院时, 38岁的女邻居童某迎面走来。看到小超独自一个人,童某想起小超的母亲曾经背后说过自己的坏话,一个邪恶的报复念头产生。“小超,你可知道厕所在哪儿?”小超不假思索,带童某向一个偏僻的厕所走去。当走进一个巷子,童某乘小超不备,从后面用一只手捂住小超的嘴。小超拼命挣扎并试图呼喊,童某于是便用另只手掐住小超的脖子。随后,童某又用砖头打击小超的头部,后致小超摔倒在地。年幼的小超见敌不过童某,躺在地上的他想起了电视剧中的装死镜头,便闭上眼不再反抗。看到小超满头是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童某以为小超已经被其打死,便将小超拖到旁边的一个下水沟,用塑料袋和垃圾将小超的身体盖住,后逃离现场。等了一会,感觉童某已经走远,小超扒开身上的垃圾跑回家中。因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小超在叔叔婶婶家居住。当叔叔发现小超脸上的血迹后,获知此事并报警。
案发后,童某的家人和小超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小超的父母对被告人童某表示谅解。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超的伤情属轻微伤。而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系癔症,又称歇斯底里症,精神疾病的一种,属限制责任能力。法院审理认为,童某采用捂嘴、掐脖、用砖击打头部等方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且受害者小超未满十八周岁,童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需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表现,同时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
(李晓敏严翠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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