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投河自杀时被救起,后与恩人喜结良缘成为夫妻。然而,恩情却并没有成功转换为爱情。 7月18日,记者从凤台县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这段姻缘最终还是画上了句号。
1996年4月,因前夫发生婚外情,芳龄25岁的曹某选择了离婚。离婚后,曹某精神恍惚,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活在世上也没有意思,便想到了自杀。4月的一天,曹某来到位于凤台县关店乡的一个池塘边,纵身跳进冰冷的水里,想以此结束自己的生命。就在曹某在水中挣扎之时,恰巧张某从此处路过。看到有人溺水,张某迅速跳入水中将女子救起,并将昏厥的曹某带回家中,悉心照料。了解曹某的不幸,张某深表同情并不断地安慰曹某,鼓励她坚强面对生活,曹某被感动了。此时,45岁的张某还是单身,觉得曹某人不错,对其动了心。而曹某觉得张某是个有担当、有爱心的人,且有救命之恩,便“以身相许”嫁给了张某。 1996年6月,两人举行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子。
但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两人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此后,双方陷入了漫长的离婚诉讼中,女方先后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当初结婚只是一时冲动。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离婚未得到法院支持。离婚不成,张某离家出走,如今已有4年。日前,曹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张某认为,曹某是嫌弃自己年龄大了才提起离婚。在斥责曹某不念旧日恩情的同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获取详情后,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且双方已分居4年,可以判决离婚。承办法官规劝张某,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能因其对女方有救命之恩,就认为女方起诉离婚不道德,无爱的婚姻拖下去也换不来和谐家庭。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张某同意离婚。考虑到张某年龄大了,儿子随张某生活,使其以后生活有所依靠。曹某也同意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结束了17年的恩怨。
·曹非凡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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