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一名纪检组长,本应模范执行廉政制度。然而,淮南市凤台县粮食局原纪检组长闫中玉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好处,连续五年每年定额收取好处费。记者从凤台县人民法院获悉,闫中玉受贿案于7月4日开庭审理。
今年55岁的闫中玉,在1996年至1999年间,任凤台县粮油食品总公司纪检组长。 1999年至2009年间,任凤台县粮食局纪检组组长。 1997年,凤台县粮食局安排闫中玉负责调查顾桥粮油分公司外欠款一事。经查发现,“多林面粉厂”欠顾桥粮站大额粮款。闫中玉找到时任“多林面粉厂”厂长孙多林(已判刑)催要粮款,孙多林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闫中玉提出推迟还款的请求,闫中玉表示同意。后孙多林为表示感谢,到闫中玉办公室送去1.5万元。两人相识后,闫中玉又介绍孙多林结识该县尚塘粮油分公司经理关恒俊(已判刑),闫中玉出面给关恒俊打招呼,让孙多林长期从尚塘粮油分公司赊欠小麦加工面粉,使孙多林得以节约流动资金。为感谢闫中玉的帮助,从1998年至2002年期间,孙多林每年送给闫中玉感谢费2万元,共计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闫中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1.5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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