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一名法院院长本应公正廉洁,然而凤台县法院原院长沈颂海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给予的钱财。同时,在职务调整、晋级中,收受下属的钱财。 5月9日,记者获悉,经来安县检察院公诉,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沈颂海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20万元。
经审理查明,沈颂海的受贿行为主要分为8大部分。其中,2004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沈颂海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了受贿案被告人王献臻的家人、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马煌的家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缪杨洋的家人等14起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律师给予的现金共计52.5万元,购物卡5000元。
在沈颂海担任法院院长期间,凤台县中汉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中明为其个人及公司的事,多次请沈颂海帮忙。为此,王中明以沈颂海假入股的名义,于2008年至2011年春节先后送沈颂海115万元和玉手镯一只。除此之外,2009年5月沈颂海儿子结婚时,王中明以送贺礼为名给沈颂海20万元。沈颂海及其辩护人提出,沈颂海在王中明儿子结婚时回送1万美元,应属正常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法院审理认为,礼金数额特别巨大且沈颂海利用职务便利为王中明谋取利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查明,沈颂海在凤台县法院旧办公楼拍卖过程中,收受竞买人送去的2万元;收受了凤台海创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负责人送给的现金3.5万元,给予生意上的照顾;在法院干警工作调整、晋职、晋级过程中,收受14名下属给予的现金4.18万元和购物卡9000元。
经统计,沈颂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共收受他人现金224.88万元、购物卡1.6万元及价值2000元的玉手镯一只。案发后,沈颂海退出全部赃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杉木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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