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冯不慎摔伤腿部入住凤台县某医院治疗,后发现自己的左腿变短、萎缩、不能弯曲,小冯认为是医院误诊所致,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2月27日,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经凤台法院城郊法庭审理后,小冯维权成功获赔85000元。
2010年11月13日,小冯摔伤后入住凤台县某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医院予以股骨干相关治疗,住院17天后出院。不久,小冯发现自己左腿畸形愈合,怀疑是医院误诊所致,再次入院治疗并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应小冯申请,法院指定了鉴定机构对小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股骨干骨折常由高能量创伤引起,医师必须了解除股骨骨折外,是否还有多发的骨损伤。股骨干骨折的CT扫描必须包括整个股骨干及上下关节,股骨颈必须用骨盆的前后位片及一个完整的内旋位片来评价,但凤台县某医院对小冯的诊疗期间所拍摄的X线片,均未包括髋关节和股骨颈,术中、术后也无任何股骨颈的影像学检查资料。在这样的检查情况下,医院仅对小冯做股骨干骨折的诊断,明显不符合骨折诊疗操作规范。因此,医院存在诊疗操作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小冯股骨颈骨折漏诊的主要因素,医院的过错与小冯的股骨颈短缩畸形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冯摔伤后导致股骨干和股骨颈两处骨折,入院后医院仅对股骨干骨折进行了检查和诊治,而遗漏了股骨颈的检查和治疗,导致了小冯左腿变短、萎缩、不能弯曲的严重后果。小冯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目前小冯尚在治疗中,所以仅对第二次住院前的损害进行认定,判令医院赔偿小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补费等费用85000元,对第二次住院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可以后另行起诉。 (王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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