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9日,记者从淮南获悉,凤台县法院原执行局长康举钦滥用职权一案于日前作出判决,康举钦因滥用职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贺某向凤台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凤台县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合计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凤台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执行局工作人员康举钦负责办理此案。 2008年10月20日,康举钦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淮南市中院。但因李某找到康举钦,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举钦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就这样,在淮南市中院指定潘集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举钦用自己一手炮制的裁定书解除了凤台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举钦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王来勇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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