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名市国税局科长,在逢年过节接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缓缴百万税款提供便利;同时,竟还将10万元税款存在自己账户用来炒股。 3月3日,记者从淮南市凤台县法院获悉,淮南市国税局执行科原科长胡长军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检查科原科长张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底,淮南市国税局接受省国税局指示,对淮南市祈发煤炭运销中心接受四川合江三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立案调查,经协查科调查,祁发公司的行为属善意接受发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税款人民币293万元。此事经淮南市国税局审定后,作出税务决定书交由执行科执行负责催缴税款,在执行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由执行科科长胡长军负责。执行科于2008年5月8日,向祈发公司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祁发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前到淮南市潘集区国税局交纳。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执行了100多万元税款。为了缓解公司资金上的压力,祁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某通过关系结识了执行科科长胡长军、检查科科长张勇,希望在缓缴剩余税款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6月的一天,庄约胡长军在淮南上岛咖啡吃饭,饭后开车送胡长军回家,将一装有两条中华烟和5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送给胡长军。 2008年10月份,胡长军来到庄某的办公室,庄某又将装有2万元现金信封塞到胡长军的上衣口袋里。 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 2010年春节,庄某又先后给胡长军送去购物卡13000元。胡长军在收受贿赂后,在缓缴税款方面为庄某提供了帮助,缓解了庄某的资金压力,从而也使庄某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做其他生意。同样,检查科科长张勇在办理该案中,也分别于2008年4月、 5月、 11月三次收受庄某的现金75000元。案发后,张勇将收受的75000元全部退回。
2008年10月20日,祁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庄某安排,将现金10万元的税款交给胡长军,胡长军违反规定擅自将该笔现金以收取税收保证金的方式收下,并开据了一份“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交给庄某。此事,胡长军既没有将此事向局领导汇报,也没有将该笔现金上交给单位,而是在2008年10月分两次存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以供其炒股使用。 2010年10月,胡长军担心此事败露,又筹集了现金10万元放在其办公室内,以图逃避追查。 2010年10月6日,胡长军在接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其接受询问的电话后,请求单位出面陪同前往反贪局说明情况,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以收保证金的方式收取的10万元现金未还的犯罪事实。后侦查机关根据胡长军的供述,将其放在办公室内的现金10万元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胡长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83000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张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75000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王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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