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配货员和送货员相勾结,并伙同他人持刀蒙面抢劫自己打工商店的老板,抢走现金2.15万元。 1月6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配货员王某、送货员袁某以及同案犯蔡某、谢某6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处罚金1.5万元至6000元不等。
19岁的王某原是凤台县古城大市场一商店的配货员,知道店老板每天店内都有现金,店内就老板夫妻二人看店,而且是最后一个关门。于是,就想抢劫商店弄点钱花花。 2009年11月下旬,王某打电话约蔡某和谢某到其租的房子里玩,并将想抢劫商店的想法告诉了蔡、谢二人,两人知道后表示同意,后王某又打电话给当时在店内做送货员的袁某,向其打听商店每日收入及老板活动等信息,并将准备抢劫该商店一事告诉了袁某。袁某在得知抢劫一事的情况下,仍将店里收入等情况告知了王某。后王某就联系蔡某和谢某一块去商店踩点两三次后,便回家准备工具实施作案。王某从自己家偷偷拿了两把西瓜刀,用自己的窗帘布做了三个面罩,在12月8日19时许进入商店实施了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蔡某、谢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蒙面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徐楠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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